10月1日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更新
发布时间:
2019-09-1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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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正式对外发布。
9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正式对外发布。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9 8 |
大型 |
8~10 |
109~12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6~12月) |
10人以下~15 |
|
托儿班 |
托小、中班(12~24月) |
15人以下~20 |
|
托大班(24~36月) |
21~2520人以下 |
||
幼儿园 |
小班(3~4岁) |
20~25 |
|
中班(4~5岁) |
26~30 |
||
大班(5~6岁) |
31~35 |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suckling room(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 平 面
3.2.2 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 0.09m。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0.09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
净高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
2.8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乳儿室睡眠区 |
50 30 |
喂奶室活动区 |
15 |
配乳室配餐区 |
8 6 |
卫生间清洁区 |
10 6 |
储藏室区 |
8 4 |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5 |
活动区 |
3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卫生间 |
8 |
储藏区 |
4 |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105m2。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
活 动 室 |
70 |
|
寝 室 |
60 |
|
卫生间 |
厕 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储藏间 |
9 |
4.3.5 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
规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5 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
房间场所名称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Ⅲ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
2.03.0 |
1:5.01/5 |
多功能活动室 |
3.0 |
1/5 |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2.03.0 |
1:5.01/5 |
|
办公室、辅助用房 |
2.0 |
1:5.0 |
|
睡眠区、活动区 |
3.0 |
1/5 |
|
Ⅴ |
卫生间 |
1.0 |
1/10 |
楼梯间、走廊 |
1.0 |
— 1/10 |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
≤45 |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50 |
5.2.2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50 |
≤65 |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45 |
≤75 |
6 建 筑 设 备
6.1 给水排水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12A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表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
室内设计温度(℃) |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 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 |
20 |
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24 |
盥洗室、厕所 |
22 |
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 |
16 |
洗衣房 |
18 |
淋浴室、更衣室 |
25 |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表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次/h) |
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3~5 |
寝室 |
3 |
厕所卫生间 |
10 |
多功能活动室 |
3~5 |
表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房间名称 |
新风量(m3/h人) |
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 |
2030 |
寝室 |
20 |
保健观察室 |
38 |
多功能活动室 |
2030 |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应设置有带防止回流构造措施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 保健观察室、配奶室 晨检室(厅)、办公室 |
20 |
25 |
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24 |
25 |
|
风速(v)(m/s) |
0.10≤v≤0.20 |
0.15≤v≤0.30 |
|
相对湿度(%) |
30~60 |
40~60 |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此条删除)
6.3 建筑电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Ra |
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9080 |
图书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
美工室 |
0.5m水平面 |
500 |
19 |
|
多功能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
寝室、睡眠区、活动区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
办公室、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
厨 房 |
台面 |
200 |
— |
|
门厅、走道 |
地面 |
150 |
— |
|
喂奶室 |
0.5m水平面 |
150 |
19 |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3A 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6.3.8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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